洛阳市泓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洛阳高新开发区国锐道路维修队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3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洛阳高新开发区国锐道路维修队,住所洛阳高新区华夏路。
经营者:郭武军,男,汉族,1954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洛阳市泓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96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汤同安。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2018)豫039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依法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本案被执行人洛阳高新开发区国锐道路维修队、洛阳市泓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前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执行请求不符合执行立案的受理条件,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涛
审判员  韩明
审判员  金珂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