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24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甘肃恒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东城河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39676804X3。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恒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甘07民终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告甘肃恒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医疗费22754.24元、误工费30918.6元(180天×171.77元/天)、护理费15459.3元(90天×171.77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23天×20元/天)、伤残赔偿金151985.4元(36187元×20年×21%)、被扶养人向永年生活费13522.42元(25757元×5年×21%÷2)、***生活费18931.39元(25757元×7年×21%÷2)、鉴定费3800元,合计257831.35元。由原告自负20%,即51566.27元。被告***赔偿40%,即103132.54元,已垫付22378.2元,再赔付80754.34元。被告恒晟建筑公司赔偿40%,即103132.54元。被告***、恒晟建筑公司赔偿的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4790元,由原告自负544元,二被告各负担2123元,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二审案件受理费4790元,由原告自负544元,二被告各负担2123元,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恒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278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本案案件款192378.88元,其中被执行人甘肃恒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款107378.54元,已履行77378.54元,剩余案件款30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款85000.34元,已履行30000元,剩余案件款55000.34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剩余案件款35000.34元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724执941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