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24民初294号
原告:甘肃恒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高台县城关镇东城河路1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39676804X3。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魏旭波,该支公司副总经理。
地址:甘州区临泽北路与规划南华街交汇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0606431478。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兴林,该支公司理赔部负责人。
原告甘肃恒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2020年7月14日,原告甘肃恒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恒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甘肃恒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300元,退还其1650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