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鸿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肖某某与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382民初3577号 原告:肖某某,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2025年6月6日,肖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肖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9.68元(已减半收取),由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