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6757号
原告:贵州黔鸿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中段后幢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M6CE78。
法定代表人:王世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龙,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告贵州黔鸿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贵州黔鸿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黔鸿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何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