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5884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某某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审理。2025年5月22日,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70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