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92民初2999号
原告:***,男,193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光谷生物城辉瑞大楼。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珊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寿路金家村**电气化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2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奶奶8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豹澥街新示范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郝 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