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4184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4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区高新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高新大道777号东湖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为本案的被告,本庭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22年5月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