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青羊二分公司、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1571号
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青羊二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1栋1单元9楼7号。
负责人:杨杉杉。
被告: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实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河洛路建业华阳峰渡二号楼一单元419。
法定代表人:张助军。
被告:张助军,男,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青羊二分公司诉被告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助军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青羊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青羊二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