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05民初8047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某某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58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某某某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