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3执2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执行人:李佑学,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罗丹,女,1972年5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陈恒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李佑学、罗丹、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02×××72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884元。现因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02×××72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88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绍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付相丽
书 记 员 左行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