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民初918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荣云,系桐梓县松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瑞港世纪城3座一层C区。
法定代表人:陈恒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君腾城市文化旅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街道马鞍山一期工程D区1栋4-1号商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甫家仪,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君腾城市文化旅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甘明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万 余
书 记 员 敖体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