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君腾城市文化旅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3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君腾城市文化旅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街道马鞍山一期工程D区1栋4-1号商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DT36G5K。
法定代表人:甫家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芷函,系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瑞港世纪城3座一层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41108369Q。
法定代表人:陈恒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贵州君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蒲廷友,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上诉人贵州君腾城市文化旅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蒲廷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2民初5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君腾城市文化旅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君腾城市文化旅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君腾城市文化旅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940元,减半收取45970元,由上诉人贵州君腾城市文化旅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4597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 龙
审 判 员  梁华勇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邹 波
书 记 员  魏 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