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3执277号之五
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陈恒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13×××1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524.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13×××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57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绍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左行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