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3执277号之二
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陈恒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0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57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绍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左行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