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29民初1172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67,694.53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向某保险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67,694.5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自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届满三十日前向我院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由你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