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漳州鑫东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09民初9386号
原告:某1公司。
被告:某2公司。
第三人:某3公司。
原告某1公司诉被告某2公司公司、第三人某3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某1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1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1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