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盈帆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09民初9925号
原告:某1公司。
被告:某2公司。
被告:某3公司。
原告某1公司诉被告某2公司、某3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某1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1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