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瓮安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某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27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麒龙财富中心A幢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68399436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孚(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5420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25)黔2725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