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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5民初3008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 被告:某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发送缴费链接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