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794号
原告: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男。
原告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