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牟某标准件厂与某某隧道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某某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2621号
原告:温州市某某标准件厂,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屿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建宏路175号中建大厦24楼(自主承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重庆某某某某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天鹿大道1291号附2号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佑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温州市某某标准件厂与被告重庆某某某某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隧道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温州市某某标准件厂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某某标准件厂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某某标准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市某某标准件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