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10449号
原告:黄某某。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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