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767号
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68号34幢附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39285488。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XX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建宏路175号中建大厦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7U4M9E。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XX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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