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6276号
原告:云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原告云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云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17.8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817.81元,由原告云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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