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17727号
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被告:某隧道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88.14元,由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