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23财保103号
申请人:依工聚合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庞金路46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961406144。
法定代表人:MichaelRZimmerman。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如东海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中天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575385028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依工聚合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如东海电贸易有限公司价值8095523.1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依工聚合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8年10月3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工聚合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如东海电贸易有限公司价值8095523.17元的财产(具体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