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4338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依工聚合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经济开发区庞金路4680号。
法定代表人:MichaelRZimmerman,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依工聚合工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游 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