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工聚合工业(吴江)有限公司

依工聚合工业(某某)有限公司、广州市莱宁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执3818号 申请执行人:依工聚合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庞金路4680号。 法定代表人:MichaelRZimmerman。 被执行人:广州市莱宁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803自编之一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工聚合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莱宁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18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欠款3662762.03元及违约金645120元,并补偿申请人律师费10万元以及支付仲裁费71226.25元。因被执行人广州市莱宁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上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执38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雯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