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4民初564号
申请人: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街道航安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4274036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三好茶博汇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棣镇坪头村鹏青工业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6925104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三好茶博汇茶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三好茶博汇茶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44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三好茶博汇茶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44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续行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