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81民初11492号
原告:青岛永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566号院内西区10号-8,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368259672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街道航安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427403626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永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永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永盛达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永盛达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6元(已减半收取),由青岛永盛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