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26执保667号
申请人:济南铎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凤歧路3566号凤栖第小区8号楼2单元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P420M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河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16769232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南铎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河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限公司名下6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银河路支行的存款65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923.22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玉皇庙支行的存款65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