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26民初3044号
原告:***,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河明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河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玉皇庙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山东乐邦化学品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经济开发区汇源街以南。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告:北京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韩庙镇兴商西路1165号。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商河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限公司、山东乐邦化学品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北京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78元,减半收取计28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