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1140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河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河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被告:***,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原告***与被告商河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0月31日向***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明确不再补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计1618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