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27号
申请人:济南博源达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河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博源达钢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河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博源达钢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网络查控财产保全,请求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61万元,并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限公司在山东××庙支行的存款16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银河路支行的存款16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