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民初1154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原告:***,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原告:***,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原告:**动,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原告:***,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志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鲁能泰山7号9号楼一单元28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韩庙镇兴商西路1165号。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告:商河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乐邦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宝城街道常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动、***与被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商河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限公司、山东乐邦化学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动、***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动、***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动、***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计291元,由原告***、***、***、**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