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科力瑞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2民初3282号 原告:青岛科力瑞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科力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科力瑞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科力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