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润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2民初9105号
原告:聊城润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聊城润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聊城润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润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