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11825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寿,长丰县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朱仲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明,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陈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