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541号
申请人临沂牧梵窗帘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金湖新村沿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陈天鹏。
被申请人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
被申请人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皇冠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朱仲建。
被申请人河南天墅栏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学院路6号。
法定代表人洪光亮。
申请人临沂牧梵窗帘经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墅栏杆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牧梵窗帘经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墅栏杆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墅栏杆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临沂牧梵窗帘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