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2179号
原告:临沂牧梵窗帘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金湖新村沿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陈天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皇冠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朱仲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天墅栏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学院路6号。
法定代表人:洪光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沂龙涛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通达南路上海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临沂牧梵窗帘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墅栏杆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龙涛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临沂牧梵窗帘经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牧梵窗帘经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牧梵窗帘经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计1316元,由原告临沂牧梵窗帘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