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市天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滁州市南谯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2465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天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0972220L。
被执行人:滁州市南谯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住,住滁州市南谯区中都大道中安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03669451663C。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天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南谯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市南谯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南谯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价值人民币2821537.16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债权、股票、基金份额以及有关车辆、房产等(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