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执165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皇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0972220L(1-5)。

法定代表人:朱仲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了高消费,冻结了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胡 斌

审判员 李元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