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11民初51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1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皇冠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0972220L。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3039455D。
负责人:段金勇。
原告***与被告白*、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