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02民初1055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皇冠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天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现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9元,减半收取117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