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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有限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2民初2202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麦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铜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78元,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