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6民初28190号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兆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兆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某。
原告:陈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2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第一份《分包工程合同》。工程名称:广东罗浮宫家具创意设计产业园防水工程;工程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楼面基层处理、防水施工及相关措施、管理等;工程合同暂定总造价为282735元。2022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第二份《分包工程合同》。工程名称:广东罗浮宫家具创意设计产业园车间二、三至七层地面固化漆工程:工程地点:广东省佛山市某从镇创富四路: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楼面基层处理、修补凹低处、打磨、固化、磨光施工及相关措施、管理等;工程合同暂定总造价为247000元。2024年1月23日,涉案工程已由原告班组完成并已经过验收,原被告项目负责人签订《工程款支付确认书》、《罗浮宫项目陈某防水班组结算单》,确认涉案工程款总额为913424.55元,扣除已付的259500元工程款,尚有653924.55元工程款至今未付。被告迟迟不付剩余工程款,对原告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十分恶劣影响。综上,对于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以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据此,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53924.55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3634.73元(以653924.55元为本金,按照自2024年1月24日起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本案应按一般合同纠纷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为佛山市顺德区。据此,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