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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某某建筑材料经销站与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929民初348号 原告:献县某某建筑材料经销站,住所地献县。 经营者:***,男,198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献县某某建筑材料经销站与被告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原告献县某某建筑材料经销站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献县某某建筑材料经销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某某建筑材料经销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7.22元,由原告献县某某建筑材料经销站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院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