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赵某;哈尔滨某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黑0112执异93号 异议人(案外人):赵某,女,汉族,1984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阿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哈尔滨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某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赵某于2025年8月1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赵某异议称:申请不得执行哈尔滨是阿城区,并解除该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某某有限公司诉哈尔滨某甲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2执2300号裁定查封了申请人赵某购买的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申请人认为该涉案房屋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执行案涉房屋是错误的,理由如下:一、赵某于2020年9月4日与哈尔滨某乙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二、赵某于2022年9月26日交付了全部购房款739188元。三、赵某于2022年9月26日实际占有该涉案房屋,并对房屋进行装修,一直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至今。四、没有办理房照不是赵某的原因。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赵某具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因此赵某申请人民法院解除涉案房屋的查封,不得执行案涉房屋,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6日作出(2022)黑0112民初4388号民事判决确认:“一、哈尔滨某甲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某有限公司工程款39,243,698.65元(154,969,168元-111,076,394.31元-154,969,168元x3%)。二、哈尔滨某甲有限公司给付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工程款39,243,698.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计算标准,自2023年5月16日起给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三、哈尔滨某甲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四、驳回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264元,由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23,245元,哈尔滨某甲有限公司负担238,019元(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已预交,哈尔滨某甲有限公司直接给付某有限公司)。”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哈尔滨某甲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3)黑0112执230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预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某甲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印象天地小区42套房产,轮候查封6套房产,备案到个人名下的31套,共计79套房产。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对被查封的财产可以使用、负责保管,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三年。”现异议人赵某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不得执行哈尔滨市阿城区,解除该房屋的查封。并向本院提交了2020年9月24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一份,2022年9月26日哈尔滨某甲有限公司出具的定金及楼款收据各一份,取暖费票据一份,物业费收据一份、2023年7月4日始哈尔滨市阿城区某有限公司的收取水费电脑截图一份,燃气费收取明细一份,2022年10月1日始电费账单31份。 另查明,坐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的房屋登记在哈尔滨某甲有限公司名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异议人赵某于2020年9月24日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某甲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并交纳了全部购房款,交纳了物业费、取暖费、水费、燃气费等费用,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非异议人自身的原因。故异议人赵某的异议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