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8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明集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BX5PH4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302号创业大厦第13层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8359740M。
法定代表人:***。
该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2022)鲁1681民初4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